三部门发文禁止幼儿园学期预付费用,规范收费管理!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、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,要求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。通知强调,各地有关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、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,确保计费项目成本、收入准确记录,配合做好调查或成本管理工作。通知指出,幼儿园收费可以按月、按季、按学期收取,但不能提前收取学期费用。同时,幼儿园必须与家长签订协议,明确计费标准、计费方式和退款方式。此外,幼儿园不得收取幼儿保育费、幼儿保育费以外的其他费用。不得以幼儿园转学班、兴趣班、课后培训班、特殊亲子班等名义开办幼儿园,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与入园有关的名誉费和学费。通知还特别强调,幼儿园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收取任何费用,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直接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。